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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的事兒
2014年6月29日晚上8時左右,在封丘縣某敬老院內,劉峰與張方兩人因吃飯時盛肉的多少發(fā)生口角,后引發(fā)打斗。劉峰用木棍將張方毆打致傷,后經(jīng)封丘縣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張方損傷屬輕傷二級。另查明,案發(fā)后劉峰與張方達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張方的諒解。
結果
5月6日,封丘縣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劉峰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法理解說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fā)后劉峰認罪態(tài)度好,能積極賠償受害人,取得受害人的諒解,依法酌定從輕判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基于劉峰的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社會影響,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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