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某早餐店主為了使蒸出來的包子既有賣相又好吃,往包子內(nèi)添加過量的含鋁泡打粉。最終法院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13年6月份以來,被告人李某在遂平縣經(jīng)營某早餐店,制作并對外銷售包子。自2014年2月份,李某在生產(chǎn)包子過程中,開始添加泡打粉。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制作食品過程中,過量添加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并將制作的食品予以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遂根據(j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