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網(wǎng)訊 (記者 宋向樂)7月5日,澠池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某順等4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一案作出判決。
該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法拘禁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陳某順有期徒刑二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170萬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shù)罪并罰,分別判處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劉某保、孟某軍、劉某森、秦某政、趙某偉等28名被告人十七年八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42萬至42000元不等的罰金。
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劉某宗、陳某民、劉某、劉某昌、劉某剛等15名被告人四年至十個月、緩刑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8萬至5000元不等的罰金。
以聚眾斗毆罪、危險駕駛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邵某才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8000元;以強迫交易罪分別判處李某和張某琦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5000元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李某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陳某順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扣押在案的違禁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6月初,陳某順“如愿”以下派干部身份回大營村擔任黨總支書記。同年7月21日,陳某順糾集劉某保、阮某茂、毛某壽(已死亡)等人以村兩委會名義組建基建工程管理小組,指定毛某壽為負責人,非法制定統(tǒng)一收取施工單位“協(xié)調費”的所謂“規(guī)則”及分配規(guī)約,以其為首的犯罪組織初步形成。
此后,該犯罪組織操縱、破壞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選舉,以村治保會為暴力支撐,長期把持大營村村級組織權力,橫行鄉(xiāng)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有組織地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漸發(fā)展成為以陳某順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在形成、發(fā)展過程中,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數(shù)千萬元,所斂錢財使得陳某順、劉某保、劉某森、趙某偉等人大量獲利,或向組織成員發(fā)放工資、提成、分紅,向參與阻工人員支付報酬,為組織成員違法犯罪善后;該組織為確立、維護、擴大組織勢力,樹立非法權威、把持村級組織、謀取經濟利益,長期以來,采取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大營村及周邊地區(qū)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破壞正常的經濟秩序、社會秩序,先后實施了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職務侵占、挪用資金、聚眾斗毆、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100余起,在陜縣大營村及周邊地區(qū)形成惡劣影響。
該組織長期橫行鄉(xiāng)里、稱霸一方,干擾破壞行業(yè)秩序,非法把持村級組織,大肆侵占集體財產,非法挪用集體資金。通過實施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對大營村周邊從事建筑行業(yè)的企業(yè)和在大營村生活的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和威懾,致使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時大多數(shù)不敢通過正常途徑舉報、控告,嚴重威脅群眾及周邊企業(yè)的安全感;倚仗所積累的非法勢力,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強迫交易,嚴重干擾、破壞公司、企業(yè)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對在大營村及周邊區(qū)域的工程建設行業(yè)形成重大影響;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聚眾斗毆等暴力違法犯罪,嚴重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生活及人身權益;操縱村級組織換屆選舉,非法把持基層黨組織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長達近二十年,違規(guī)發(fā)展親信人員入黨、安插組織成員進入村兩委,幫助組織成員獲取政治地位等,損害黨和政府形象,嚴重破壞了大營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等的規(guī)定,被告人陳某順所組織、領導的犯罪組織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陳某順是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劉某保、劉某森、秦某政、趙某偉、孟某軍為骨干成員,阮某茂、呂某東、秦某里、秦某強、蘇某軍、蔡某剛為積極參加者,劉某林、阮某林、劉某章、呂某保等是一般參加者。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各自在整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當事人的親屬、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各界群眾代表等100余人旁聽了案件宣判。